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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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后违反专属管辖能否移送

一、一审开庭后违反专属管辖能否移送

一审开庭后违反专属管辖能否移送

一审开庭后违反专属管辖可以进行移送。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益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形态,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看,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1]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

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244条在设置非涉外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时均明确规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排除效力只是意味着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而并不意味着一概排除协议管辖,其实即使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亦存在协议管辖的可能性。当案件因法律规定专属两个法院管辖(如继承遗产的案件,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因财产的自然状况(如不动产坐落于不同辖区的法院),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2]只不过当事人的这一选择受到了限制,即只能从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

法律规定的设立,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人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创建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到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