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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提出反诉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民事诉讼提出反诉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事诉讼提出反诉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事诉讼提出反诉的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民事反诉状怎么写?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反诉人就 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具体起因、经过、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三、民事反诉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民事案件,直到法庭辩论结束,被告方都没有提出反诉,对于被告方来讲就只能另行起诉了。而且反诉跟本诉之间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原告跟被告陈述的根本不是一回事,被告也不能随便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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