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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而针对上述两种不一样的离婚方式其所涉的离婚后房产更名的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是怎么样的?
一、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方式:需要离婚的双方凭着以下这些材料到当地的房产交易核心进行办理:
  1、本人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的离婚协议书,此离婚协议书必须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或者民政档案部门的印章;
  3、离婚证还有能够说明属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的登记申请表;
  5、包括房屋共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到当地的房产交易核心进行办理;
6、除了上面这些之外,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注明有原婚姻的登记时间的,那还必须提供原来的结婚证明。
二、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方式:其中一方可以凭借以下的证件以及材料到当地的房产交易核心申请房产证的更名手续:
1、本人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所共有的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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