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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

  【案情】

子女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

  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李某自2015年始,再未支付过家用及李某某的抚养费,母亲王某多次与其协商支付抚养费,李某以双方并未离婚,儿子抚养费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拒绝支付儿子抚养费。王某无奈,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以李某某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孩子抚养费。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子女能否向一方主张抚养费,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子女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主张抚养费。

   综上所述,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李某以儿子抚养费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拒绝支付儿子抚养费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正所谓“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新颁布的《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务的操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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