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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税费征收标准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税费征收标准

外来人口一开始当然不可能和本地居民一样拥有自己的住房。因此就直接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兴起。租赁作为一种经营性行为,当然需要征税,特别在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那么,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税费征收标准是什么?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深圳市房屋租赁税征收标准

出租人(转租人)为个人的,以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算基数;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1、私人(出租人或转租人为个人的)房屋租赁税的计征标准: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

②月租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个人所得税0.44%)。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6%)

房屋租赁税额计算方法的说明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3号)和《关于私房租赁涉税问题的复函》(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1月10日)及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的解释,现就房屋租赁税额的计算方法做如下说明:

1、对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执行标准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09%(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

2、个人转租房屋的计税方法与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相同。税务机关在确定税收综合征收率及个人所得税代征率(0.1%与0.44%)时已充分考虑到转租房屋行为等因素。

因此,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税费计算以租赁合同出租价格为计算基数,以月租金5000为界限。小于5000元的,征收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大于等于5000元的,还要额外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转租房屋同出租房屋计税方法相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黑龙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