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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所丧失的是以同等条件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所以实际损失通常是指房屋的差价承租人主张以起诉时的租赁房屋的市场价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赔偿的依据,显然是将扩大的损失也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在承租人得知出租人已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时候,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完全可以立即购买条件相当的房屋,如未采取购买行为,那么就无权就扩大损失部分向出租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