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关于房产证的法律规定

(l)房产证的效力:国家对房屋权属证书按统一规定制作,各地必须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实行该规定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房屋权属证书除最常见、最基本的《房屋所有权证》外,还有《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共三种,《房屋共有权证》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下颁发领取的,《房屋他项权证》一般是房屋抵押权人、典权人持有;
(3)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机关:房屋权属证书一般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4)领取有关房屋产权证书的几种情形:
①新建房屋;
②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
③房产权利更改法定名称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
④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
⑤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关于房产证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