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确定出租人具备处分房屋的权利,即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3、租赁期限,合同中要约定租赁的期限。

4、房租和房租的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5、租赁期间房屋维修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租赁期间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没有约定的,依法由出租人承担

6、承租人是否有转租权,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如未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

7、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如,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等。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