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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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XX与被告涟源市XX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艾XX,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艾XX与被告涟源市XX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谢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

被告涟源市XX冲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XX。

法定代表人:肖XX,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特别授权),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晨,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XX与被告涟源市XX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艾XX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XX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艾XX负担。

审判长谢忠

人民陪审员邓建成

人民陪审员康会议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兆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