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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过了时效

劳动纠纷过了时效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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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纠纷过了时效要怎么解决啊?

劳动争议时效,也即我们所日常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但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便不再进行保护,也即权利人就此丧失了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实践中,广义上的劳动争议类型大致可以分为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纠纷、调薪调岗纠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年休假纠纷、竞业限制纠纷、服务期违纠纷、劳动报酬(包括加班工资)纠纷、双倍工资纠纷、补缴社会保险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等,那么这些纠纷中哪些适用时效的规定,如果适用时效规定的话,哪些类型的纠纷适用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哪些类型的纠纷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对此有必要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