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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妇劳动法

浙江省产妇劳动法
浙江省产假规定是什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法律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 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 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