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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加班

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加班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怎样的工作

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