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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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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不是,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在不动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规定变更所有权登记,但是偶尔会因为权属登记不完善等情况存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能性,或者说不动产物权在交易中不致于使人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