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0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TAG标签:保险法 金融保险法规 金融保险 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