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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由如何适用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由如何适用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问题怎么解决
你好,对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一、两种案由相互混淆的原因。 之所以在认识观念上和审判实践中存在困扰,原因有:1、工伤事故实质是职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侵权赔偿双重性质,在我国,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基本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各自从社会保险关系的角度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工伤事故成为劳动法和民法两大部门法交叉调整的对象。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民法(部门法)又将工伤事故整合到劳动法(部门法)中的《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使工伤事故处理归于劳动保险法中,不禁使人怀疑设置上述两个案由有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