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新规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0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军嫂产假新规法律对军嫂产假没有特别优待,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晚育的,按所在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奖励假。 TAG标签:工资福利 劳动纠纷 假新规 哺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