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七十二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TAG标签:七十二条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