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六十四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1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六十四怎么解释?请详细说明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是我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六十四条的解释,望采纳 TAG标签:劳动纠纷 六十四 条例 工伤保险 劳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