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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立案标准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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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