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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起诉状

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起诉状
房屋法定优先购买权怎样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通说观点)。


3、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排除了继承、赠与等情形)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用租赁的房屋折抵债务(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情形)。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拍卖的,应提前5天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所谓同等条件,指在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方面均与第三人相同。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排除情形


下列4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的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出租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的第三人(指第三人不知道承租人存在),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


总而言之,房屋买卖由于属于物权买卖的一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对其都有一系列的详细规定。一般而言,什么性质的房子可以买卖,房子交易时税费怎样缴纳,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等等,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南京房屋买卖购买政策有哪些规定?希望以上可以给予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