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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空子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在结了婚之后又提出撤销婚姻登记,如果是出于别种不良的目的,这当然是法律不允许的,根据我国法律,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的空子撤销婚姻登记的你条件是什么?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法律的空子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一、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二、案例参考

“终于卸下了包袱,感觉一身都轻松了!”走出法庭的区广儒笑着说。区广儒的妻子在婚后两个月离家出走,消失已20多年(详见本报5月29日报道)。3日,佛山市高明区上秀丽村村民、七旬老人区广儒状告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以下简称“高明民政”)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对此,高明民政称将保留上诉权利。

佛山市高明区法院认定,1992年2月22日,区广儒与其妻李冬英到当时的高明县高明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李冬英并没有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户籍证明材料;而在两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提供证件情况”栏和李冬英“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空白的情况下,登记机关通过了审查,给双方发放了结婚证,此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因此,高明法院认定高明民政的行政行为已丧失了其确认的事实基础,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应予撤销。庭审宣判后,区广儒说,以后他会不会再婚现在还说不好,“但目前至少解决了一个大难题”。

主审法官梁小平接受采访时认为,1992年区广儒结婚登记之时,信息化水平和人们的法律观念均比较落后,容易出现被人钻空子、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但是,本案的发生固然有其历史原因,区广儒撤销婚姻之路的漫长和艰辛却也与我国现行法律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他解释称,以往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胁迫”一种情形,直至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才明确当事人可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些人撤销是出于利益诉求,有些人是为了某种不良的目的,一部法律的出台肯定会有其不足之处,正是通过时间和现实的考验,其不足才会慢慢的被人们发现,然后,法律的漏洞才会止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