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赡养

当前位置 /首页/婚姻家庭/收养赡养/列表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