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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编外人员

劳动合同制编外人员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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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是怎样的

政府编外合同工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倒时即可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