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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二者主要区别有: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
2、要式合同必须按法定形式订立;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去特定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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