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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一、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名称不同

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2、抵押和质押生效的条件不同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

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3、担保的方式不同

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所以: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权跟抵押权不一样,可以被质押的财产一般都是动产,抵押的财产通常都是不动产,可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其实都是一种担保方式,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设立质权的时候,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动产质押不需要专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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