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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一、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区别是什么?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1、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2、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二、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规定: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行使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程度

4、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5、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一个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一个事情还没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排除妨害纠纷,主要应用于对物权的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因物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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