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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的区别是什么?

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都是基于侵犯民事权利对受害人采取补偿而应负的责任。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适用停止侵害,而无过责任适用排除妨碍。以及具体适用不同侵权种类的不同适用。

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的区别是什么?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 财产或 人身的行为的, 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对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来源的民事责任措施。危险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即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比如,当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时,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停止排放并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消除危险是该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之一。

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任何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请求权,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物权请求权则多于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适告发生。一旦发生,物权从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确定。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停止侵害已经发生侵害了,来消除危险事还没有发生侵害,直接对他的来源进行解决。涉及到这两种行为,都是属于保护自己的正当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前提是要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实施这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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