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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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效力纠纷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纠纷与合同效力纠纷区别是什么?

合同纠纷与合同效力纠纷区别是什么?

合同纠纷与合同效力纠纷的区别在于合同纠纷包括了合同效力纠纷。

(一)合同纠纷的定义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合同的成立、履行、生效、解除等发生的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了,起诉至法院由法院确定该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纠纷可以缺庭判决吗?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被告缺席审判。只要法院依法将传票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原告无故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裁定不撤诉,或者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人民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但前提是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还有就是多次传唤不到场的情况。不到场就没有进行辩护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