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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陈x小组与上杭县蛟洋镇邹x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陈x小组与上杭县蛟洋镇邹x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陈x小组与上杭县蛟洋镇邹x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陈洋小组(以下简称陈洋小组)。

负责人张XX。

委托代理人肖XX、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邹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曾用名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生(曾用名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系张XX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上诉人陈洋小组与被上诉人邹坑村委会、黄XX、张XX、黄XX、吴XX、黄XX,第三人张XX、XX生、孙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黄XX、吴XX、吴XX、吴XX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邹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黄XX、张XX(黄XX妻子)、黄XX、吴XX、黄XX等在2004年9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041XXXX2025的《上杭县蛟洋乡邹坑村集体林地承包、林木转让合同书》无效。而此合同从杭林证字(2007)第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的注记表明是该林权证颁发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林权证中登记的“公爹老背头”山场包含了“野排里”山场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也主要是对被上诉人进行的“野排里”山场的承包转让有异议,此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丁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卢维善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