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普法法律网 人身侵权律师解答 4.68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TAG标签: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责任法 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