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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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受到工傷參加企業改制嗎

當員工因爲各種各樣原因受到工傷的時候,不僅對於員工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並且也不利於公司的生產經營,本身員工受到工傷的處理就是比較複雜的,會涉及到一系列的賠償與認定情況,但是如果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員工發生了工傷,這種情況下,員工受到工傷參加企業改制嗎?

如果員工受到工傷參加企業改制嗎

一、如果員工受到工傷參加企業改制嗎?

(一)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係,病休的職工:

1、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並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支付醫療補助費。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係的工傷職工:

1、對於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若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如果在企業改制時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次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涉及分段計算。

1、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規定主要是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2、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職工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1)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2)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半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4.5年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例如,工作0.7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4.7年的按5年計算)。

(3)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以上便是如果員工受了工傷參加企業改制買的相關回答,透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如果員工受到工傷之後,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是同樣會參加企業的改制的,並且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醫療期的相關待遇問題,但是如果員工受到工傷獲得賠償之後,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參加企業改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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