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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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適用條件包括什麼?

1、只有基層法院審理案件時纔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排除了中級、進階和最高法院對速裁程序的適用。

刑事速裁程序適用條件包括什麼?

2.速裁程序適用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適用於罪刑較輕的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

3.適用速裁程序,必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案情簡單明瞭,基本案件事實無爭議,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4.適用速裁程序,還必須被告人認罪認罰並且同意適用該程序。如果被告人對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法院不得強行適用。

5.對速裁程序的適用是“可以”而非“應當”,即速裁程序的適用不是強制性的當然適用,即便滿足適用條件,也並不必然要適用。適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不再組成合議庭,而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此時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不得由陪審員獨任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告知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規定,詢問其是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並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配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增加了“速裁程序”。至此,刑事審判一審有三個基本程序“普通程序”、“聯繫程序”、“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比簡易程序還簡化的程序,要求審查起訴、判決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所以,一個案件如果適用了速裁程序,那就會很快出判決結果。

與之前的審結速度相比效率快了很多很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在日常生活中,由於檢察體制的改革,檢察院內部“案件比”考覈的要求,導致現在案件到檢察院之後除極個別複雜案件需要延期退補外,剩餘案件都是會在一個月之內審結,移送到法院起訴,很多案件甚至不到一個月,快者幾天,多者兩星期是可以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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