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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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20年還追究責任嗎?

一、逃犯20年還追究責任嗎?

逃犯20年還追究責任嗎?

潛逃20年後,是否應該追究逃犯的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罪犯雖然已經潛逃20年,但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1、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3、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性的。

5、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未超過追訴時效的。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逃犯可以繼承遺產嗎?

逃犯可以繼承遺產。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通常來說,如果刑事案件超過了追訴期間,那麼涉案人員就有可能不會再被法院量刑。根據《刑法》的規定,若某公民實施的犯罪行爲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但犯罪行爲已經過了二十年,但相關司法部門認爲必須追訴的,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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