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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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中的明知具體如何認定

幫信罪中的明知具體如何認定

一、幫信罪中的明知具體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爲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爲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爲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

涉嫌幫信罪並不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的具體內容,也不要求行爲人和被幫助對象相互存在串通聯絡。只要行爲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幫助對象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結合基本事實和認知等,就可以認爲當事人應該知道其行爲是犯罪。比如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幫信罪的相關行爲,爲他人逃避監管或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和幫助等。所以,所謂的“事先不知情”,並不能成爲免於處罰的理由。

二、怎樣算提供幫助?

除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直接明確規定的“提供幫助”的行爲類型外,《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第七條規定:爲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爲,可以認定爲“幫助”行爲: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三、幫信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情節嚴重有以下七種:

(1)爲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於違法行爲,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帳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帳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

電信網絡詐騙害人害己,公衆應增強法律意識,不要以爲自己只是打打電話、拉拉羣,這同樣有可能成爲詐騙犯罪的“幫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關於幫信罪中的明知具體如何認定的問題,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點擊頁面下方的按鈕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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