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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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都有哪些定罪證據

一、即成犯都有哪些定罪證據?

即成犯都有哪些定罪證據

即成犯的犯罪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即成犯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爲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爲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爲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爲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爲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其居住地。

第十七條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爲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網絡資訊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中定罪證據的種類是非常多的,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定罪時必須要提供哪種類型的證據,而且對於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人民檢察院是要進行審查的,公安機關取證的程序必須合法,定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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