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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和犯罪嫌疑人和解以後法院才這麼判嗎

一、拘役是和犯罪嫌疑人和解以後法院才這麼判嗎?

拘役是和犯罪嫌疑人和解以後法院才這麼判嗎

法院判處拘役並不是因爲受害人和嫌疑人和解了,判處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2、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二、拘役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以降低處罰嗎?

可以有效降低刑事處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後,法院可以酌情減輕、從輕處罰,所以具體的刑期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雖然法院判拘役並不是因爲受害人跟犯罪嫌疑人和解了,可是,取得受害人的刑事諒解書,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非常有益的,但刑事案件中誰也不能強迫受害人去原諒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