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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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勞務關係後在工地誤傷工友誰負責賠償

一、建立勞務關係後在工地誤傷工友誰負責賠償?

建立勞務關係後在工地誤傷工友誰負責賠償

勞務關係中誤傷工友應該由自身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一)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 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其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勞務關係時,當事人可以雙方協商確定是否需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法律對此不加干涉。

(二)主體資格不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類型較多,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三)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四)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一方的社會保險。但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爲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

就算是勞動關係,當事人在工作過程中從事跟職務無關的行爲而誤傷了其他同事的話,一般情況下也不能被認定成爲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應當由實際侵權人自行承擔,如果是勞務關係,對產生的侵權責任糾紛無法協商處理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