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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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訊公開的流程是什麼?

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是涉及行政方面的工作大部分都需要公開給公民查閱以保障公民知曉與自己利益有關的事項,尤其是與公民生存有關的國土資源更需要對公衆進行公開,但是國土行政機關想要把資訊公示出來也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國土資訊公開的流程是什麼?

國土資訊公開的流程是什麼?

一、國土資訊公開的流程是什麼?

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透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衆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國土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國土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國土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國土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國土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土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國土行政機關認爲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國土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透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國土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國土行政機關不得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對國土資源進行管理的行政機關必須在完成法律既定的程序後才能將資訊合法地公示給公衆並且主動地接受公民的監督。如果國土行政機關沒有主動公示且在公民申請的情況下仍然不公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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