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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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超過時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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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超過時效怎麼辦?

我國有資訊公開制度,一來政府部門應當主動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時間內公開一些重要的政府資訊,二來,如人民羣衆認爲政府應當公開一些公文政策但政府實際未公開的,可向政府申請公開。但如果資訊公開超過時效,我們當怎麼辦?本站網的編輯想借着本文援引相關知識與法條,和大家一起探討相關問題。

一、資訊公開制度

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透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衆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2015年2月,針對資訊公開“成績單”公佈,國務院辦公廳嚴格督查,各部門“交作業”的時間大爲提前。不過,資訊公開“成績單”公佈,不只需要速度和規模,下一步,得在“質量”上面多下下工夫才行。201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5年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要點》更加明確地強調推進行政權力清單、財政資金、公共服務、國有企業、環境保護等9大領域的資訊公開工作。其中不少方面是首次納入公開範圍,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公佈權力清單,公開棚戶改造建設項目資訊、國有企業資訊、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資訊等。

二、資訊公開超過時效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

一般來講,在接到資訊公開申請後,政府要麼在規定時間內公開,要麼予以回覆,明確不公開的理由。資訊公開超過時效,則必然是政府之責,必然是政府在法律素養與對人民的態度方面存在問題。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上也已明確了,如政府當作爲之時不作爲,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到相應的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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