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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辦案例】賠94萬餘元!左側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動,手術後成四級傷殘,醫院做錯了什麼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應該都聽過這樣一句話“左眼跳財,右眼跳災”,當眼皮跳起來的時候,我們一般都會用這句話來解釋。

【親辦案例】賠94萬餘元!左側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動,手術後成四級傷殘,醫院做錯了什麼

可是,有些時候,面部的肌肉抽動,很可能是疾病的表現,不可小視......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25日,劉某因“左側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動2年餘”,到A醫院就診。進行相關檢查後,2018年9月30日,A醫院邀請院外醫務人員,爲劉某進行了“左乙狀竇後進路面神經根梳理微血管減壓術”,術中診斷:左側面肌疼攣。

術後,劉某返回病房繼續觀察治療。

2018年10月2日,劉某的顱腦平掃檢查報告單示:面肌痙攣微血管減壓術後改變,顱內多發積氣;右側顳枕葉片狀低密度影,腦梗塞可能,請結合臨牀。

2018年10月15日,顱腦CT檢查報告單示:面肌痙攣微血管減壓術後改變;右側顳枕葉團片狀低密度竈較2018-10-2片改善,請結合臨牀。

2018年10月16日,劉某從A醫院出院,出院診斷:1.面肌痙攣;2.慢性胃炎;3 脂肪肝;4.高脂血症;5.高尿酸血癥。

2019 年5月 17 日,劉某“頭昏、頭暈伴肢體麻木、活動不利半年餘,加重1天"B醫院就診治療,治療後,於2019年5月26日出院,出院西醫診斷:1腦梗死;2.高血壓3級高危組;3.高尿酸血癥;4.膽囊炎;5脂肪肝;6.竇性心動過綬。

2019年7月19日,劉某因“左側肢體麻木11個月,加重3天”至C醫院就診,入院診斷:腦梗塞後遺症,行相關檢查治療後,於2019年7月27日出院,出院診斷:1.腦梗後遺症;2、腦動脈供血不足;3.腰椎間盤輕度膨出。 


【維權過程】

時間的輾轉治療,本以爲會慢慢恢復,結果劉某反倒變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狀態,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壓力。他們迫切地想知道,劉某目前的情況,與醫院到底有沒有關係。

打聽到我們大健康法律服務中心專做醫療官司,於是,劉某家人便找到了我們。

我們馬上讓劉某家屬對三家醫院的就診病歷資料進行了封存,收到病歷資料後,立即組織醫學和法學專家團的成員共同進行評估。評估後發現,首診醫院(A醫院)確實存在問題。

經過a鑑定中心鑑定,得出鑑定意見:A醫院爲劉某提供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過錯爲:2018年10月2日顱腦CT檢查有“右側顳枕葉大片狀腦梗塞”,醫方未給予重視,未見相應專科會診、診斷及治療處理,2018年10月16日辦理出院,出院時未見相應腦梗塞的診斷及出院後相應腦梗塞的治療建議,對其“右側顳枕葉大片狀腦梗塞”的早期診斷存在漏診,對其相關治療存在延誤。醫療方存在的過錯與劉某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方過錯爲主要因素,過錯比例爲60%左右。

b鑑定中心鑑定:1.劉某構成四(肆)級傷殘;2.劉某後期治療費用需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3.劉某此次損傷後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護理;劉某爲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爲壹人。 

【司法裁判】

最終,根據責任認定比例,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由A醫院賠償劉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41980元 

【小律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此前劉某顱腦CT檢查有“右側顳枕葉大片狀腦梗塞”,但A醫院未給予重視,未見相應專科會診、診斷及治療處理,存在漏診,對患者相關治療存在延誤,最終導致嚴重後果,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貼士】

引發面肌痙攣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說:

1.某種壓迫使面神經傳導發生病理性干擾。

2.特發性面神經癱瘓。

3.外傷腫瘤或外科手術後。

4.陰虧或體弱氣虛。

當面部出現不自覺抽動,且休息後不見好轉,情況愈發嚴重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及時到醫院就診,以免耽誤最佳治療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