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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擔賠償責任勝訴代理詞,僱員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害

代理詞

僱員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害,未承擔賠償責任勝訴代理詞

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小帥的委託,指派我作爲其與汪孟珍等人生命權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庭前查閱了本案卷宗,也聽取了小帥對本案的陳述,認爲本案的賠償主體應是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及國網黑龍江林甸縣電業局有限公司,小帥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詳細意見及理由如下:

一、中國移動林甸分公司違規搭掛電纜,且未進行安全巡查及維護,對本案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寶寶在託舉移動電纜時觸電身亡,證明移動電纜與高壓電線有交叉和搭掛情形致使電纜帶電。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對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交越和搭掛進行安全整治的通知》中“自2003年4月起,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線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允許出現新的違章交越和搭掛;由於路由資源的原因確需交越、搭掛的,後建方必須經過先建方或產權方同意並簽訂交越、搭掛安全協議書,在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交越、搭掛。”的規定,本案中,被告移動公司林甸分公司在未經被告林甸縣林業局許可同意、雙方亦未簽訂交越、搭掛安全協議書的情況下,被告富川電信公司私設通信光纜,與電力線路發生交越,屬於違規行爲。在通信光纜架設之後,又怠於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光纜地段進行維護、檢修及整改,致使電纜架設高度距離地面210釐米及381釐米,嚴重影響車輛通行(證人  偉、  華、 友和被告小帥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均可證實),是本案產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網黑龍江林甸縣電業局有限公司作爲高壓電線的管理者及經營者,對本案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本案中寶寶系觸電身亡,根據林甸縣四合鄉電業所所長  鵬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內容證實,案發地段的電線是10千伏的高壓電線。根據民法典1240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本案系高壓電觸電身亡事件,經營者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雖然寶寶是碰觸到了移動電纜,但是最終卻是觸電身亡,證明移動電纜與電線已經混搭在一起導致移動電纜帶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進行”的規定,被告林甸縣電業局作爲電力供應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上法定義務,保證電線不存在安全隱患,但被告林甸縣電業局對電力設施未進行定期巡查,未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線進行檢修和維護,未能保證電線和通信線路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確定的最小垂直距離(最低486釐米,未達到最低500釐米的標準),導致事發當日電線與通信線路搭接導電,致使事故發生,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小帥在本案中不是適格的民事主體,在本案中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小帥以及   友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內容可知,本案中小帥系受僱於他人開車的司機。根據民法典1192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本案中小帥是提供勞務一方,在本案的發生中,應由接受小帥勞動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本案小帥並不是適格的主體,懇請法院駁回原告對小帥的訴訟請求。(對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民法典》第1192條,去掉了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強調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四、本案系寶寶主動要給小帥的車輛通行擡舉線路,而非是小帥讓寶寶擡舉的

    根據小帥在公安機關的筆錄內容可知,案發當天是寶寶到村頭給小帥帶路並帶致了本案案發路段,作爲司機,小帥發現道理通行受阻向寶寶詢問是否有其他道路,寶寶告知只有這一條路並主動要求擡舉電線爲小帥通行創造條件。因爲寶寶爲了幫助 友賣鵝,是想積極促進交易的完成,因此會積極並盡力爲買方派出的車輛創造通行條件。車輛裝完鵝以後,同樣也是寶寶主動擡舉線路的。因進村時他這樣做沒有發生危險,出村時他依然自願並主動這樣做的。雖然  友的筆錄陳述是小帥讓寶寶擡舉電線,但是該部分陳述顯然是虛假的,一事因爲二人之間本就是親屬關係及幫工關係,另外, 友也說當時其並不在案發現場,是不可能知道現場是誰讓誰擡舉線路的,顯然他這樣說是爲了減輕寶寶的自身責任而做的虛假陳述。因此,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是小帥讓寶寶擡舉的線路。真實情況是通行道路是寶寶選擇的,寶寶明知道理通行受阻積極主動擡舉的線路,因爲擡舉線路讓車輛通行這個行爲對寶寶及  友一方是促進交易的獲利行爲,這完全是符合常理也是客觀事實。所以,小帥不應爲寶寶的死亡後果承擔責任。

綜上,懇請法院依法採納代理人的意見,駁回原告對小帥的訴訟請求。

此致

 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

                                         孫歡歡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