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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想賣房了要怎麼辦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不想買房了,應當與買方協商解除合同。這種情況屬於賣方違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已經支付的款項並支付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果交了定金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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