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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距光照不足怎麼處理

間距光照不足怎麼處理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所謂相鄰關係,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專家認爲,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爲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爲建設的先期條件。
採光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請求權的特徵,只要其對該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沒有讓渡出去,權利人就可以直接請求妨礙人排除妨礙,或消除可能發生的妨礙因素,所以無需用時效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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