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土地承包合同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一、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
二、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爲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並落戶外地的。
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五、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或者批准佔用的。
六、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閒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合同終止的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