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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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誤工費協調書有哪些注意事項?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在我們工作中難免會遇見一些工傷事故。當遇到工傷賠償時,當事人常常會與企業簽訂一些賠償協議,其中很多人對工傷誤工費協調書有哪些注意事項比較關心。今天,小編就爲大家準備一些注意事項,希望帶給大家幫助。

工傷誤工費協調書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在辦理工傷賠償協議公證時是否應有工傷認定書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受傷害的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申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做出認定的行政行爲。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經過工傷認定程序被依法認定爲工傷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因此公證處在辦理工傷賠償協議公證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交工傷認定書,因爲職工所受傷害只有在被認定爲工傷時纔可獲得工傷待遇,企業才需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職工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那麼企業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失去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的基礎。有的企業會以職工違反工作程序爲由認爲職工受傷不屬於工傷,應由職工自已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只是出於人道主義而給予一些補償,而我國工傷賠償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無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原則,根據該原則即使職工有責任也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以企業以此爲由推卸責任的行爲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如果職工所受傷害真的不是工傷,企業確是出於人道主義給予一些補償,那該補償行爲將是一種善舉,企業還有簽訂協議並公證的必要嗎?

未參保的企業在職工發傷工傷後往往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而不爲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而工傷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工傷待遇,卻不知工傷認定是申請及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公證員作爲法律專業人士一定要提醒職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特別需要告知職工的是工傷認定的申請是有時效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避免因錯過申請時效而無法被認定爲工傷。

有的企業雖然也會認同職工所受傷害爲工傷,但是也不會申請工傷認定,而且企業通常還會以降低賠償標準來作爲同意職工所受傷害爲工傷的交換條件,這種情況下的賠償標準必然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有的企業雖然是按職工工傷的有關標準來支付相關費用的,但是如果職工在簽署工傷賠償協議時,沒有先進行工傷認定,那麼當受傷職工的傷情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時效後發生變化想要求企業增加費用時,企業必然會以簽有協議爲由拒絕增加,而此時即便工傷職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會要求職工先進行工傷認定,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會因超過時效而不予認定,那最終結果將是工傷職工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這勢必將引起糾紛和社會不和諧的產生,所以當企業與職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工傷賠償協議公證時,公證員應要求企業和職工先進行工傷認定,並向職工詳細告知爲何要申請工傷認定,以及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後果,發揮公證預防糾紛的社會職能,減少將來可能發生 糾紛。

二、是否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因爲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將直接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標準,故在辦理賠償協議時如果職工的勞動能力受到影響那麼就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以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

需注意的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是必須先有工傷認定書,如果沒有工傷認定,那麼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將不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發生輕微工傷事故後,治療終結時也許感覺良好,認爲夠不上傷殘等級,實際上未必,依據工傷鑑定標準,身體任何部位的骨折,治療後沒有功能障礙的都可以評定爲十級傷殘。基於此種情況,對那些骨骼受到傷害的職工,應建議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否則將不知應按何種標準計算賠償金額。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河北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合計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數,八級28個月,九級20個月、十級12個月。因各級傷殘的賠償標準均不相同,故在不知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公證員是不可能知道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金額是否公平合理,所以在一定的情況下應要求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感覺身體恢復良好,不願意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那公證員就應明確而詳細的告知其如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那就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如果此時職工仍堅持,那公證員應尊重申請人的本人意願,可將有關法律後果的告知內容記入談話筆錄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勞動能力鑑定不同於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沒有工傷認定就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而勞動能力鑑定只是在職工傷情影響勞動能力的前提下才需要進行,所以公證員應嚴把工傷認定關,而對勞動能力鑑定就應在詳細告知當事人法律後果後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三、賠償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公證員在辦理此類賠償協議時,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辦理,對職工所獲得的賠償金額依照條例規定的標準來計算,如遇有計算基數不明確時可向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諮詢。公證員對數額進行計算是爲了知道當事人所約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公平合理,如果當事人所約定的數額明顯低於法律規定,那應告知當事人要求其調整賠償數額,此時公證員就應充分發揮公證的職能,促使當事人簽定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以避免將來因賠償數額再次發生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對於未在工商部門註冊的企業應如何辦理

對於那些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殘、殘廢的童工應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自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而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公證員在辦理此類企業的賠償協議公證時一定要注意法律的適用。

最後,在辦理這類協議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協議中經常會有“職工一次性獲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企業提其他要求”之類的言詞,雖然一般情況下該類賠償協議一經簽署是不可反悔的,但是如果受傷職工的傷情發生嚴重變化導致當初所協商的賠償金額過低時,受傷職工是可以依情勢變更啓動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增加賠償金額的,所以公證員應將相應的法律後果明確告訴企業和職工,以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企業或職工質疑公證的效力。

從上文可知,當事人在簽訂工傷誤工費協調書時一定要注意協議是否明確了賠償項目,而且要留意協議中一些意思表達模糊的語句,同時,要弄清楚協議雙方必須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大家遇到了一些工傷糾紛或者其他問題,也可以求助專業的律師爲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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