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XX與被告漣源市XX衝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原告:艾XX,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謝X(特別授權),湖南XX律師。
被告漣源市XX衝煤礦,住所地湖南省漣源市XX。
法定代表人:肖XX,該礦礦長。
委託代理人:黃XX(特別授權),湖南泰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黃晨,湖南泰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艾XX與被告漣源市XX衝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中,原告艾XX於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艾XX申請撤回起訴,系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無規避法律的行爲,依法應予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艾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元,減半收取元,由原告艾XX負擔。
審判長謝忠
人民陪審員鄧建成
人民陪審員康會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劉兆永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