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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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如何發放工資的

懷孕期間如何發放工資的

懷孕期間如何發放工資的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機關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爲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爲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其中,體育運動員,爲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在我國這類懷孕期間的勞動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這類勞動者生產後才能夠解除相關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懷孕期間的工資,應按照這類人員在勞動工作單位工作的實際工作時間進行發放的。不予發放這類勞動者工資的,應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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