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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3小時工資怎麼算的?

一、加班3小時工資怎麼算的?

加班3小時工資怎麼算的?

加班3小時工資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平日工作標準乘以兩倍或者三倍。

具體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爲:日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8小時)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

有些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時往往會選擇以補休來代替,或是自己有一套專屬的計算方式而不按《勞動法》的標準發放,甚至是直接忽略不計。但事實上本市對加班工資的計算是有統一規定的,也並非“一刀切”,而要分開來算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作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爲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計算加班工資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我們加班是每個月加班前36個小時不算加班算爲調休,36個小時之後纔開始算加班工資,想問一下這樣是合理的嗎?”原則上,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否則就屬於違法超時加班,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此不影響加班工資的計算。根據相關規定,所在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工資時是否合法,就需要看這36小時是認定爲什麼時段延長的工作時間。若是勞動者被安排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或是法定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若是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休來代替。

二、如何計算問題,

具體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爲:日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8小時)

這裏就又要牽扯到勞動者本人的假期工資基數,計算假期工資基數可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1450元。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人員,他們可能是對於加班的時間計算方式並不是特別瞭解,這就會導致本來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存在着一個模糊的不清狀態,所以要了解好加班的時間,然後工資的計算方式是非常的重要的工資也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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