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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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服務期的要求是什麼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只有極少數員工值得用人單位與其約定服務期。也只有規定的特殊情況才能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服務期的要求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專項服務期。約定服務期的培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最近的比例是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8%),對勞動者進行常規職業培訓,這種培訓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對勞動者進行的培訓是專業的技術培訓,勞動者到崗後的接受的用人單位的上崗培訓、執業培訓不屬於專項技術培訓。

在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的專項培訓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的前提下。在服務期內勞動者提前離開用人單位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此外,服務期的違約金額有法律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做了金額限制。即勞動者提前離開用人單位的,應當按照雙方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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