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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有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怎樣纔算生效?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纔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見,並沒明確區分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般來說,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並生效,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則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只讓勞動者在空白的勞動合同書上簽名,不讓勞動者知曉勞動合同的內容,或者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即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有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的義務,違反該義務要負法律責任。

因此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根據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勞動合同一定要有雙方的簽字,蓋章纔是生效的,但是就算這個勞動合同已經簽字蓋章。它的內容中有不合乎法律規定的,那麼這個合同依然是屬於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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